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黃傳發表示,獲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簽發俗稱「報到紙」或「行街紙」的非本地居民,若不遵守規定、缺席報到而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釋,或涉及刑事犯罪行為,當其被再次截獲時,可被「延長拘留」至完成驅逐出境所需時間。
黃傳發回覆立法議員區錦新的書面質詢時表示,相關人士獲發俗稱「報到紙」或「行街紙」的簽證後,須於指定日期(視每個個案而定)前往出入境事務廳報到,以便跟進相關個案,從而瞭解其最新之逗留情況。
他表示,若有關人士不遵守規定、缺席報到而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釋,或涉及刑事犯罪行為,當其被再次截獲時,出入境事務廳會根據第6/2004號法律的規定,向檢察院建議將有關人士作出「延長拘留」至完成驅逐出境所需時間,而期間將其拘留在設置於第二警司處內之「拘留中心」。但有關之「延長拘留」,須由刑事起訴法庭作出決定及宣告。
對於一些原居地較遠或較偏遠、本澳沒有直接航線抵達的逾期逗留人士,警方會設法透過鄰近地區如香港或內地的飛機航班轉往。至於部份涉及刑事犯罪行為而被有關司法當局採取禁止離境強制措施、獲發「報到紙」或「行街紙」的人士,警方會適時向司法當局查詢其最新情況,以便當有關的強制措施一旦被終止時,出入境事務部門便可註銷其「報到紙」或「行街紙」,並盡快安排將其遣送離境。
至2010年3月5日尚滯留在本澳而持有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簽發「報到紙」的非本地居民共有1,074人。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http://www.al.gov.mo/);編號:90/IV/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