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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行政法規

新聞局
2004-05-20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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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會今(二十)日完成討論《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行政法規。根據該法規,僱主每聘用一名非法勞工的罰款將增至最高四萬元,法規又加入處罰非法勞工的條文,最高罰款二萬元且兩年內不得在本澳工作;法規同時規定,公務員知情不報將受紀律處分。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近來查獲非法勞工的數字不斷上升,隨著澳門經濟發展,僱用非法勞工的情況將較以往嚴重,鑑於現行法規未能完全遏止這類違法行為,故有需要制訂行政法規完善有關制度。

  《禁止非法工作規章》行政法規界定了在澳門非法工作的各種情況,並按每種情況訂定罰款,屢犯者罰款將相應提高,而稽查工作將由勞工局、治安警察局和海關負責。另外,行政會亦完成討論《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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