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保証在澳門出售的車用柴油含硫量不超過2000年8月7日第49/2000行政命令規定的0.05%,環境委員會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五日在澳門、仔及路環的加油站,以及九澳油庫抽取了16個車用柴油樣本,並送到廣州市進行化驗。化驗結果表明所有16個車用柴油樣本的含硫量介於0.0034%至0.0053%之間,均低於行政命令規定的0.05%。環境委員會將繼續對在本澳銷售的車用柴油進行監管,不定期抽樣化驗,以利於澳門空氣質量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