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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呼吁社会业界共同遵守文物及缓冲区广告招牌安装指引

文化局
2025-12-1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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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文物建筑及澳门历史城区的整体风貌,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在特定文物保护范围内安装广告招牌,须事先经文化局评估并发出意见。为便利居民及商户瞭解安装要求,文化局于2013年已制定清晰指引,并持续因应社会情况适时作出更新及优化,提醒业界在安装前须查阅最新指引。就近日有个案在未有事先咨询文化局意见及申领准照的情况下违法安装广告招牌,文化局呼吁社会业界提高守法意识,共同遵守本澳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本澳现行法律的规定,安装任何广告招牌均须事先领取由市政署发出的准照许可,当中,为维护文物建筑的价值特色及澳门历史城区的整体风貌,在被评定的不动产及缓冲区之重点区域内安装广告招牌,均需要先经文化局评估并发出意见。为便利居民和商户清晰掌握在上述区域内安装广告招牌的要求,文化局于2013年已制定相关安装指引,并持续因应社会环境及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作出检视、更新及优化。相关《指引》以简明的图例、表格及文字,清楚标列各类型文物建筑或街道的广告招牌安装范围、位置、数量、类型、尺寸计算方法等规范及要求,包括规范广告招牌颜色须与建筑物整体外观相协调,以及不得使用鲜艳之色彩。

对个别在未有取得权限部门发出准照及未有事先经文化局评估的违法安装情况,包括近日板樟堂街的个案,文化局及权限部门均会作出跟进及处理。在此,文化局呼吁社会业界应遵守本澳广告招牌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被评定的不动产及缓冲区内广告招牌安装指引》,相关《指引》可于澳门文化遗产网(www.culturalheritage.mo)及市政署网站(www.iam.gov.mo/c/apms-trade/adminDefault/45/A)查阅,社会业界在安装广告招牌前应先查阅现行最新指引的相关规范。文化局将持续透过不同渠道向居民和商户作推广,加深社会业界对《指引》内容的瞭解,查询可于办公时间致电2836 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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