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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討論澳門駐歐盟及里斯本辦事處行政法規

新聞局
2007-03-13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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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討論了「澳門駐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的組織」和「修改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的名稱、人員制度及標誌」兩份行政法規。

根據相關行政法規,兩辦事處的名稱為「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及「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今(13)日表示,澳門於99年在歐盟設立經貿辦事處並透過85/99/M號法令運作,由於工作的需要,必須在職責及人員聘用方面作出修訂。

「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在運作上直接隸屬行政長官,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門,享有行政自治權,負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歐盟及相關機構的經貿關係與合作的工作上輔助行政長官,其主要職責包括:致力使澳門與歐盟之間的關係更為密切;確保維護澳門在歐盟的利益並促進澳門與歐盟及其成員國之間的雙邊經濟關係。

「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在運作上直屬行政長官,是在葡萄牙代表及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部門,同樣享有行政自治權。兩辦事處均可在澳門公共行政機關、自治實體、公共企業聘用人員,或以勞動合同方式在澳門特區聘請,亦可透過私法規則在駐地聘用。

除上述兩辦事處外,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還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及「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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