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申報薪酬低於實際薪酬,僱主須按差額承擔死亡和喪葬賠償
甲是丙公司的僱員。2021年,甲在本澳進行工程項目期間,在人字梯上落梯時踏空跌下導致頭部受傷,住院43天後死亡。之前丙為確定保費之目的,向承保上述工程項目勞工保險的保險公司乙申報甲的每月報酬為9,500.00澳門元,而實際支付報酬則為36,000.00澳門元。初級法院在該工傷意外特別勞動訴訟程序中,除判處乙和丙向第一至第三原告支付醫療費用及暫時絕對無能力的賠償,還判處乙和丙按照9,500/36,000和26,500/36,000的比例分別向各原告支付總額為285,000.00澳門元和79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