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強迫債務人作出事實的給付 中院裁定訴訟登記的上訴敗訴
甲有限公司針對乙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定乙向其返還37,300,000.00港元的欠款;或返還17,300,000.00港元並同時判處乙執行必要的行為以將乙名下的八個物業轉讓給甲。之後,甲在2021年12月3日向物業登記局請求針對乙上述八個物業作出訴訟登記。2021年12月22日,物業登記局駁回甲的訴訟登記請求。甲不服有關決定,針對有關決定向法務局局長提起行政訴願,遭駁回。甲於是針對有關決定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上訴,亦遭駁回。甲仍不服,針對初級法院的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