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被仲裁庭判處支付輕軌隧道工程費用及退還罰款 上訴終院獲勝訴
2009年9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由一間葡萄牙公司和兩間法國公司組成的聯營體訂立了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工程項目管理及技術援助服務合同(下稱合同)。透過2010年3月31日的信函,聯營體被通知行政長官作出有關駁回其針對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的行為所提起的必要訴願的決定的批示,因此,決定對聯營體因瑕疵履行科處罰款。透過2011年1月31日的信函,聯營體通知行政長官通過仲裁庭解決在執行合同方面出現的爭議。 2012年9月10日仲裁庭作出決定:判處澳門特區向聯營體支付11,790,180.00澳門元作為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