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6/2019號行政法規〈判給土地的公開招標程序〉》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6/2019號行政法規〈判給土地的公開招標程序〉》行政法規草案。 特區政府總結經驗,因應實際需要優化及完善判給土地公開招標的程序,並制定本行政法規。 法規提升投標擔保金額,新增“底價”的定義,明確規定出價低於招標方案所定底價的標書,將被淘汰,以及簡化投標者提交資格文件的要求。同時,刪除有關在簡單標書的招標中投標者須提交財政穩健及舉債能力的銀行聲明的規定。 此外,為清晰附有利用計劃標書的招標程序,明確規定完成評標程序後,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者進行預先聽證。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