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13日)完成審議《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的工作及簽署了意見書。該法案在去年十一月五日獲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委員會先後舉行六次會議,在審議過程中,委員會就法案內容提出若干完善建議並獲提案人接納。
法案是特區政府落實公共服務的“放管服"改革理念,簡政便民的施政措施之一,法案建議在確保建築、消防和食物衛生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進一步放寬、簡化和完善現行餐飲場所的發牌制度。委員會贊同及支持政策理念,並指出降低餐飲業入門要求並不等於降低該行業的從業要求,在簡化發牌程序的同時,亦要保障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食品安全等公共利益。
法案建議將現行法規的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簡化為一種牌照類別,即不論餐飲場所的名稱、形式及規模,均發出“餐飲場所"牌照。提案人指出,按照現時社會情況,上述四類場所的業務相近,且在實際經營時,更多屬複合經營的情況,飲食業界一直建議作出簡化。委員會認同簡化牌照類別,但指出法案的行文並未能清晰反映政策目標,建議相應改善行文。提案人接受委員會建議,明確“餐飲場所”是指不論其名稱、形式及規模為何,以直接或間接收取報酬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在場內享用食物及飲料服務的場所。
另一方面,隨著餐飲場所類別的簡化,委員會亦與提案人討論到上述場所是否可納入現行旅遊稅的豁免範圍。經討論後,提案人建議在新的法案文本明確將“餐飲場所"納入旅遊稅豁免範圍,以進一步減輕餐飲企業的營運成本。委員會支持有關修改。
委員會亦關注到法案中有關註銷牌照的規定,委員會指出,法案建議場所在有效期內連續或間斷關閉超過九十日即註銷牌照,未考慮場所每週正常休假一日的情況。提案人同意委員會的意見,在新的法案文本刪除“間斷關閉”的註銷牌照規定,僅保留“連續關閉超過九十日”作為註銷條件。
最後,法案訂定了多項確保現時已獲發牌照的場所可以繼續營運的過渡性規定。委員會注意到現時不少特色老店所在不動產的物業登記用途,可能並未完全符合法案的要求,但過渡性規定卻未對此作出例外性規定,委員會提出,法案應確保現有場所營運不受影響。提案人接納建議並修改法案,明確現有的場所在牌照續期時無需符合本法案關於不動產用途的要求。
法案將由立法會主席安排提交給立法會全體會議作細則性審議和表決,如獲得通過,將於今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