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今(十九)日刊登第28/2001號行政法規,設立勳章、獎章和獎狀,用以表揚在個人成就、社會貢獻或服務澳門特別行政區方面有傑出表現的在生或已去世的人士。
該行政法規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榮譽勳章和功績勳章。其中榮譽勳章又分大蓮花榮譽勳章、金蓮花榮譽勳章及銀蓮花榮譽勳章三種等級,用以獎勵在本地或外地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形象和聲譽有傑出貢獻的人士或實體,又或在任何領域對澳門的發展有重大貢獻的人士或實體。功績勳章則分專業功績勳章、工商功績勳章、旅遊功績勳章、教育功績勳章、文化功績勳章、仁愛功績勳章及體育功績勳章等七種。
傑出服務獎章分為英勇獎章和勞績獎章,用以獎勵在執行職務方面有突出表現的任何公共實體、機關或其工作人員。
獎狀分榮譽獎狀和功績獎狀,榮譽獎狀用以表揚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譽、發展或社會進步有突出貢獻而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而功績獎狀用以表揚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譽、發展或社會進步有突出貢獻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該行政法規規定,授予勳章、獎章和獎狀是行政長官的專屬權限,可由行政長官主動行使;或由政府各司司長建議;或由政府其他主要官員建議;或由提名委員會建議。其中提名委員會由最多七名經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委員組成,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四年,可連任,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