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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文化遗产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行政会
2014-02-2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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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1/2013号法律《文化遗产保护法》的规定,设立文化遗产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组织及运作由行政法规规范。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文化遗产委员会》行政法规草案。

文化遗产委员会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咨询机构,具职权依法就征询其意见的事项发表意见,委员会尤其具职权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不动产及动产的评定建议;具建筑艺术价值的楼宇或属组成建筑群、场所的不动产的拆除许可;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的更改使用申请;订定缓冲区;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以及根据第11/2013号法律第二十九条(五)项规定所指明的位于缓冲区的不动产被出售,或以该等不动产作代物清偿时,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取得的优先权;产生巨大影响的公共或私人工程的规划条件图及工程计划;取得或征收被评定、待评定以及位于缓冲区且处于第11/2013号法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状况的不动产;适用《土地法》的制度,以国有土地的权利交换包括在建筑群、场所及缓冲区内的土地以及被评定或待评定的不动产;“澳门历史城区”的保护及管理计划或局部计划;被评定或待评定的动产的永久出境;发现考古物及考古遗迹奬励的给予及订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指引;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清单;项目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除名;识别和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保护具文化价值的不动产的工程提供财政或技术支援。此外,委员会尚可主动提出促进保护文化遗产的方案及建议,以及通过委员会的内部规章。

草案建议,委员会由最多十九名成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社会文化司司长担任,文化局局长担任委员会副主席,其他成员包括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一名、法务局局长或其代表、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或其代表、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文化局代表一名,以及最多十二名尤其在建筑、规划、历史、文化范畴的专家或学者,以及公认具能力的社会人士。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文化局代表,以及专家和杰出人士的任期为三年,可续期。

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和专责小组的方式运作,而全体会议则分为平常会议和特别会议。委员会的平常会议每年举行六次,特别会议则由主席主动或应至少三分之一的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召开。委员会可决议或按委员会主席的决定设立专责小组,负责就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专题进行研究、跟进,以及制订和提出建议、提交报告。此外,委员会设有秘书处,负责提供委员会日常运作所需的技术、行政及后勤辅助。

行政法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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