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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一年度现金分享计划

财政局
2011-01-17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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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现金分享计划的发放安排概要如下:

一. 受惠对象

1. 所有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有效或可续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均可获发放款项:每名澳门永久性居民可获发澳门币四千元,非永久性居民可获发澳门币二千四百元。

2. 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满五岁,属第8/2002号法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强制性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情况,只要领取上款所指身份证明文件,亦获发放现金分享款项。

3. 现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外生活持有可续期澳门居民身份证之人士,只要证明因长期卧床、全身或半身瘫痪而未能换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亦获发放现金分享款项。但已递交该等文件且去年亦领取了现金分享款项的居民,社工局获授权可豁免该等人士再递交有关证明,并根据受惠人去年递交相关文件分析,断定受惠人在无须新证据的情况下,可领取本年度现金分享款项。

二. 发放方式

1. 银行转帐发放

透过银行转帐方式向以下人士发放款项:

- 领取社会工作局援助金人士及领取敬老金人士;

- 领取教师直接津贴人士及领取奖/助学金的专上学生;

- 领取退休及抚恤金人士;

- 公共行政部门人员。

2. 邮寄划线支票

其余合资格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则通过邮寄方式寄送划线支票。其中:

- 年满十八岁受益人所收到的支票抬头人为受益人姓名;

- 十八岁以下未成年受益人所收到的支票抬头人则会列示如下:受益人姓名、父亲姓名及母亲姓名(支票可存入受益人、受益人父亲或母亲的帐户)。

划线支票以平邮方式寄出,使受益人以最简单的方法收到支票。同时,由于支票为划线支票,只可将支票存入抬头人的帐户,因此,即使其他人取得支票,亦无法兑现。

3. 特殊情况

上述第一点第3项所指人士、未获确定监护权的未成年人、其他无行为能力人,以及被处以保安处分和剥夺自由措施或接受刑罚的人士,将由社会工作局处理。

三. 发放时间安排表

(* 请参阅附件!)

四. 更新地址作邮寄支票用

身份证明局资料库中澳门居民身份证持有人的地址是换领特区居民身份证时申报的地址,为确保市民能够及时收到邮寄支票,自2010年12月7日起,已变更住址的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更新地址:

1. 透过身份证明局网页(www.dsi.gov.mo)输入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母亲姓名(居民身份证上没有登载父母姓名)等核实资料后申请更改地址;

2. 直接将更改地址的声明送交身份证明局。

五. 设立「现金分享发放辅助中心」

为配合本计划,设立发放辅助中心,中心设有接待人员及电话查询热线处理及解答市民关于现金分享计划的疑问,以及协助解决相关问题。中心将于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投入运作,地点设于澳门南湾大马路762-804号中华广场一楼AJ舗,办公时间:逢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中午照常运作。热线电话:2822-5000及传真:2822-3000。现金分享计划网页:www.planocp.gov.mo亦提供最新的发放资讯。市民可透过网页的查询系统,经输入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母亲姓名等核实资料后,即可获得相应款项的发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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