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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代交《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提取款项申请表》程序中的个人资料保护
与六社团/机构举行会议

个人资料保护局
2010-08-0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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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公室于今天(2010年8月3日)上午与政府有权限机构指定的接收《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提取款项申请表》的六个社团/机构(包括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澳门工会联合总会、澳门妇女联合总会、澳门明爱、澳门中华总商会以及澳门归侨总会)开会,讲解该等机构在为市民提供向社会保障基金递交《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提取款项申请表》服务时须注意的个人资料保护问题。

会议确认了收集表格的团体/机构是向当事人提供服务,代当事人向社保基金提交申请表格,而非受社保基金的委托收取有关表格。团体/机构在此过程中须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处理相关的个人资料,收集的个人资料及之后的处理均应为此项服务所必须,且只能用于此目的。在收集及处理个人资料的目的完成后(亦即提交表格程序完成后),须适时销毁因此而处理的资料。如当事人已为团体/机构的会员或服务对象,也不能将已有的资料与本次服务所收集的资料相混淆。团体/机构亦须确保所处理的个人资料的安全。

本办公室建议各团体/机构尽快就此服务订定清晰的个人资料处理政策,确保当事人的资讯权、查阅权、更正权及反对权的行使,并建议其尽快为此制定《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对于无法交回当事人的回条,本办公室亦建议各团体/机构制定处理规则,并告知当事人。

本办公室将与上述社团/机构保持联系,务求做好个人资料保护的工作。

附件:

团体/机构因代交

《中央储蓄制度个人帐户提取款项申请表》

处理个人资料的注意事项

一、 收集表格的团体/机构是向当事人提供服务,代当事人向社保基金提交申请表格,而非受社保基金的委托收取有关表格。这些团体/机构具有处理个人资料实体的身份,在此过程中应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处理相关的个人资料。

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合法及适度的原则,团体/机构为代当事人提交申请表所收集的个人资料须为此项服务所必须,且只能用于此目的。在收集及处理个人资料的目的完成后,即提交表格程序完成后,须适时销毁因此而处理的资料。

三、 如当事人已为团体/机构的会员或服务对象,不能将已有的资料与本次服务收集的资料相混淆。

四、 团体/机构须就此服务订定个人资料处理政策,确保当事人的资讯权、查阅权、更正权及反对权的行使。如同一团体/机构有多于一个地点收集申请表,须确保不同的地点按照统一的政策处理相关资料。

五、 在收集资料时须向当事人提供的资讯包括: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的身份、处理的目的、资料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类别、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参见第四点)及行使这些权利的条件。建议团体/机构为此制定《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六、 团体/机构须确保所处理的个人资料的安全,包括确定有权处理资料的人员、将资料存放于安全的地方,防止资料的意外或不法损毁、意外遗失、未经许可被更改/传播/查阅。

七、 对于无法交回当事人的回条,团体/机构应制定处理规则,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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