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零時起調整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入境人士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證明要求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
2022-11-26 21:49
  • 第604/A/SS/202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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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公佈,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第604/A/SS/2022公告,自2022年11月30日零時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在登機、登船或登車時,須出示符合以下要求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證明,而未能出示的人士,不可登機、登船或登車:

一、檢測結果及有效期為:

(一)檢測結果為陰性的一份證明,有效期為採樣日後48小時內;或

(二)同時出示兩份結果為陽性但CT值均為>=35的核酸檢測證明,兩份檢測的採樣時間相隔至少24小時但不超過72小時,有效期為最近一次檢測採樣日後48小時內。

二、中途需轉機、飛機轉船或轉車,所有中途站停留不超過24小時者,核酸檢測證明有效期可根據首站登機的時間計算。

三、上述有效期以航班表原定登機時間計算。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中途需轉機、飛機轉船或轉車而中途站停留不超過24小時者,除出示符合公告規定的核酸檢測結果證明,尚須出示各程的登機證,以證明符合中途站停留不超過24小時;此外,新規定不再要求各段行程須為聯程航班,但若在中途站停留超過24小時,核酸檢測證明有效期須以該站登機、登船或登車時間計算。

應變協調中心指出,參考了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日前公佈的20條優化防控措施,接受陽性但CT值為>=35的核酸檢測證明,其主要是考慮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外國逗留人士新冠病毒感染率高,有些已康復的人士會反覆出現復陽現象,但並無傳染性;另一方面,一次核酸檢測結果陽性但CT值>=35,不一定表示沒有傳染性,需要根據CT值的動態變化來判定,因為在感染的早期CT值會>=35而具有傳染性,CT隨後會下降至<35;在感染恢復期,CT值會再次上升至>=35,在此時,一般不再具有傳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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