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零時起由外國來澳乘機前須出示有關證明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
2021-10-05 22:16
  • 第162/A/SS/2021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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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新冠肺炎的疫情變化,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的規定,自2021年10月7日零時起,由外國前來澳門的直航飛機或聯程航班第一程飛機乘機前:

1)由極高風險國家(孟加拉、巴西、柬埔寨、印度、印尼、伊朗、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俄羅斯、南非、斯里蘭卡、坦桑尼亞、土耳其)出發者,須出示7日內採樣的3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且上述證明須為每次採樣相隔至少24小時及最後一次為登機前48小時內採樣;

2)由其他外國出發者,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須為48小時內採樣;

3)12歲或以上人士,尚須出示已完成新型冠狀病毒疫苗全程接種14天或不適合接種新型冠狀病毒疫苗的證明。

有關證明須為國際旅行用途者或為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可者。出示虛假證明者,可能須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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