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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份之稅務責任 

2016-10-31 09:56:00

來源 : 財政局

2016年11月份之稅務責任

全月

旅遊稅 -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15/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規定,豁免其所指場所本年度之旅遊稅)

所得補充稅 - 繳納第二期之所得補充稅。(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機動車輛稅 -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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